阿克苏市新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5
本规定所称外商系指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客商系指来自县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和县招商引资将侧重于吸引县外投资,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县外企业投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独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或承包、租赁本县企业10年以上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和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放开,县外、国外各类企业及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新和县的开发建设,实行多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方式。
税收优惠政策
(一)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自主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自主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二)独资兴办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在全部享受《新和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各项条款期满后,按40%的比例再返还地方留成税3年。
(三)县外投资企业,在我县兴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时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殖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有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殖税。
(五)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及其他单位,服务于我县各行各业的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六)须进行涉外经济技术协作的县外投资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协助企业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
(七)投资者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兴办畜牧业项目的,先征后返牧业税5年,免征草原使用费5年。
(八)县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戈壁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2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土地优惠政策
(一)县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乡内投资并达到万元以上的,按生产实际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款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可免交30%土地出让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乡投资的,免交40%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下限收取)
(三)县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五)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戈壁进行综合开发和兴办企业(项目)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减半收取,有排污行为的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试产期间排污费免收,正式投产1年后排污费减半征收。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